互聯網熱點(web-news)、21財聞匯(jiayou21cbh)不需要身份證、不需要銀行卡,臉朝窗口一笑,按提示操作幾下,錢就自己“吐”出來!這樣的場景,已經不止是想象了現在,它已經成為了事實......沒錯,這就是刷!臉!取!款!剛剛,農業銀行開始讓取款徹底告別銀行卡!再見了,銀行卡近日,中國農業銀行在兩臺自動取款機上線“刷臉取款”,用戶可以不帶卡,只要刷臉就能取款。不是在紐約,不是在倫敦,不是在巴黎,就是在中國的貴陽。這是刷臉取款在全球范圍內的首次商用試點。據悉,該功能將在貴陽進行大面積覆蓋,在今年年底實現全省覆蓋。/ 站在農行ATM機前,看一眼攝像頭,再輸入手機號、取款金額、密碼,自動吐鈔,拿走現金。/ 具體操作如下:右上角選擇刷臉取款做好準備,點擊確認輸入手機號和金額,完成取款整個過程,不要銀行卡、不要手機掃碼,只靠我們的一張臉,就可以在20秒之內,完成現金取款。農行ATM刷臉取款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于取款領域的一次創新性嘗試,為降低安全風險,目前ATM刷臉取款系統限定用戶每日取款累計不能超過3000元。“刷臉取款”的推出具有積極意義:1.有效降低偽卡風險。交易過程中不使用銀行卡,銀行卡被復制的風險將會大大減少。2.降低設備吞卡數量。3.提升客戶體驗,較大緩解客戶因沒帶卡而無法取款的局面。4.促進ATM功能升級,為支持“線上開戶”等新業務做好準備。那么問題來了,刷臉取款安全嗎?據貴州網,“刷臉取款”功能通過紅外雙目攝像頭活體檢測技術,比對現場抓拍的照片與可信照片源/(身份證信息/),分析人臉皮膚的紋理及微小動作帶來的變化進行檢測,以確定取款人身份,識別速度很快,一般2秒內就能完成。簡單來說,刷臉取款首先必須是本人,不能是照片或者視頻。第二是通過現場照片與身份證照片進行比對識別。需要注意的是,女生化的淡妝也能識別,不過如果是進行過整容,或者化妝與本人差距實在太大,可能會造成識別失敗。除了人臉識別之外,用戶還需要輸入手機號碼或身份證號進行身份確認,最后再依靠密鑰進行取款,安全性相對插卡取款還多了一重保障。讓我們來看一下更震撼的視頻:/ 靠臉吃飯的時代真的來了!沒有一點點防備!從今以后,乘火車、坐飛機全靠一張臉。保護好你的臉,這才是你真正的身份證!刷臉取款的成功意味著人們可以徹底告別銀行卡了,也意味著刷臉時代真的來了:8月25日,武漢火車站全面宣布:刷臉進站;刷臉通道,全面啟動8月23日,百度宣布,與首都國際機場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將共同打造智慧機場!以后刷臉就能登機!刷臉登機9月1日,支付寶打響第一槍,宣布商用刷臉支付;9月5日,杭州大量賓館不用身份證,刷臉也可入住;9月6日,匯豐銀行宣布使用人臉識別技術;9月7日,京東蘇寧開啟刷臉支付,一張臉拿走貨物;9月9日,北京所有公租房將推行“人臉識別”門禁;9月11日,北師大宣布學生宿舍全面啟用“刷臉開門”;今天,農業銀行宣布啟用“刷臉取款”;這個時代變化太快了,快到你無法想像!短短半個月,你的這張臉正在被添加越來越多的功能:身份證、登機牌、火車票、通行證,甚至付款碼。你的臉,正取代手機/ 今天,我們到哪里都是刷手機、掃二維碼。也許很快,我們將從刷手機時代,正式邁入刷臉時代!/ 曾經我們經常調侃,“沒帶錢怎么吃飯,你和老板那么熟,刷個臉唄”。沒想到這句玩笑話正在變成現實。/ 也許你還不知道!最近,馬云、劉強東開始悄悄在實體店測試刷臉支付了,顧客只需在收銀處掃臉,就可以把商品買回家。/ 而你的這張臉,正在被添加越來越多的功能:身份證、登機牌、火車票、通行證,甚至付款碼。/ 我們應該看到什么?馬云說:未來周游世界,可能連護照和手機都不要了,憑一張臉就能在全世界暢通無阻!他沒有天馬行空,這一天正離我們越來越近!不用手機、不用銀行卡、不用現金,“刷臉吃飯”“刷臉購物”“刷臉取錢”的刷臉時代正在來臨!/ 永遠不要覺得創新的大潮離自己還有很遠。農行的一個舉動,就讓刷臉取款走進你老家的村頭。/ 永遠不要低估時代變化的速度。這個時代,不僅是我們要居安思危,就連馬云也是神經緊繃。技術的發展,時代的進步,遠遠超乎我們的想象。永遠不要相信一成不變。你現在離不開的鑰匙、手機、身份證,也許下一秒就消失得無影無蹤。/ 未來的世界會越來越高效、越來越公平,會創造出越來越多的福利。但你不擁抱,就沒有機會。在新時代的巨震中,每個人都將被重新判斷價值。這場變革,不要指望任何人,沒有什么救世主。能救我們的,只有我們自己!聚焦海外萬象,展現中華文化魅力!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一、被司法查封的房屋不能過戶,法院也不能判決過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被司法查封的房屋不能過戶,法院也不能判決過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26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后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判決賣售人將案涉房屋過戶給買受人不是確權判決,是一種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屬于債權債務(過戶的義務屬于非金錢債務)的判決。但是,參照上述規定,對于被查封的房屋,法院不能判決過戶。二、預防方法首先要聲明,這里的預防方法不能達到100/%的預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1、了解賣售人的債務情況此處所說的了解賣售人的債務情況是通過私下打聽的方式以及通過和賣售人交談等方式了解(如我之前遇到很多客戶買房子的時候,房東明確表示賣房子就是因為急需變現還債,在外面欠債很多,結果買受人因為貪便宜等原因就買了,在交易過程中房子被另案查封了導致無法交易),這是一種初步的,不嚴密的方式,但是有時候能獲取很多的信息。如果賣售人在外面大量欠債,則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標的房屋被司法查封的風險就會比較大。購買這樣的房屋需謹慎。2、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賣售人是否是被執行人如果賣售人是被執行人,尤其是執行標的比較大或所涉被執行案件比較多,則標的房屋被查封的風險就很大。購買這樣的房屋需謹慎。3、網簽之后辦理預告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做了預告登記之后,即便房屋被另案查封,買受人通過執行異議排除執行,解除查封的概率也很大。(我之前專門從執行異議的角度寫文章分析該法條,在此不展開。)4、盡快交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交房是買受人打贏執行異議之訴的一個必要條件,因此,盡快交房對買受人打贏可能發生的執行異議之訴很重要。(我從執行異議的角度寫過很多文章分析該法條,在此不展開。)5、縮短交易時間交易時間越短,被查封的概率越小,因此縮短交易時間有助于降低標的房屋被查封的風險。但是買受人要安排好付款和貸款時間,以免逾期付款構成違約。6、訴訟過程中保全標的房屋買受人起訴賣售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尤其在訴請是繼續履行合同的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向法院申請查封標的房屋,以免訴訟中標的房屋被另案首封。附鈕某與林某某、費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情簡介:林某某、費某某系母女關系,是系爭房屋產權人。2016年2月5日,經上海B有限公司居間介紹,鈕某(買受人,乙方)與林某某、費某某(賣售人,甲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鈕某以120萬元向林某某、費某某購買系爭房屋,雙方確認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雙方在合同第九條約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自乙方應付款期限之次日起算違約金,為逾期未付款日萬分之五計算,直至實際付款日。逾期超過30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30日的違約金外,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總房價款的20/%。雙方在合同第十條約定:甲方未按約定交接房地產的,自甲方根據約定應辦理房地產交接手續之次日起算違約金,為乙方已付款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交付日。逾期超過30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30日的違約金外,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20/%。甲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雙方在補充條款(一)第7條約定: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正文、本補充條款、附件三即付款協議)履行,均視為違約,除另有約定外,應參照本合同正文第九、十條約定的違約責任標準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在附件三付款協議中約定,待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3日內,乙方應將首期房款36萬元整直接支付甲方(甲方同意從上述款項中先扣留尾款5萬元,待甲方戶口遷出之日再支付甲方)。待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三個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權人許可的最短時限內,甲方應用乙方支付的首期房款至抵押權人處全額還清其尚欠抵押權人的借款余額,從抵押權人處取得該房地產之他項權證、注銷抵押申請書、還款憑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赴所屬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甲方同意乙方通過向銀行貸款形式支付第二期房價款,乙方應于簽訂本合同并申請辦理合同公證手續(若需)后七日內向該貸款銀行申請貸款,辦理一切相關手續。若乙方之貸款申請未經審核通過或未全額經審核通過,其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送件手續,且乙方應于送件當日將第二期房價款全額或差額補足支付給甲方。待乙方之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且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若有)、且該房地產上設定的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后七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親自或委托上海A中心申請辦理產權過戶及抵押登記手續(送件),并取得收件收據。待上海市所屬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為所有權人的房地產權證和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他項權證且將該他項權證送交貸款銀行后,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第二期房價款,該期房價款應于借款抵押合同等相關協議約定期限內由貸款銀行代為支付。待以乙方為產權人的房地產權證出具,且甲方收到第二期房款后3日內,甲乙雙方應對房地產進行驗看、清點。甲方應將房地產交付乙方。尾款的支付條件為: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或另行達成的約定已完成房地產交接手續且甲方已將該房地產名下的戶口全部遷出,并簽署《房地產交接書》確認無誤。若甲乙雙方按照本附件(即付款協議)履行與正文條款約定不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附件(即付款協議)約定履行。上述合同簽訂后,鈕某向林某某、費某某支付房款31萬元。鈕某于2016年3月6日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請住房貸款,4月14日鈕某簽署了《公積金組合貸款承諾函》。鈕某多次要求林某某、費某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然林某某、費某某未注銷系爭房屋上的上海市A有限公司設立的299,000元抵押權登記,并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鈕某辦理過戶手續。林某某、費某某于2016年5月將房屋交付鈕某,鈕某用于出租。一審法院另查明,系爭房屋上現有抵押權人為上海市A有限公司,債權數額為299,000元的抵押權登記信息,債務履行期限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8日。2016年9月27日,因費某某所涉民間借貸糾紛系爭房屋被一審法院正式查封。2016年9月28日系爭房屋因鈕某申請保全被輪侯查封。2017年6月21日,系爭房屋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輪侯查封。2016年10月18日,一審法院告知鈕某,鑒于系爭房屋上存在抵押權登記和法院查封等限制轉讓過戶的情況,訴訟有風險,鈕某亦可通過解除合同主張損失賠償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鈕某表示堅持訴訟請求,會設法解決法院查封,如有風險自愿承擔。2017年11月17日,鈕某自愿將84萬元交至法院代管。一審審理中,費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陳述,所涉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其對債權數額有異議,需待確認。案外人樊某與費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經一審法院調解,雙方于2016年9月28日達成調解協議,費某某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歸還樊某借款本金45萬元及相應利息。費某某未按調解書履行付款義務,該案目前在一審法院執行。在二審審理期間,鈕某、費某某及樊某就系爭房屋上的首次查封的解除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裁判原文節選一審【案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2民初25614號】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鈕某已向林某某、費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林某某、費某某也向鈕某交付了房屋,但因林某某、費某某未及時注銷系爭房屋上設定的抵押登記,且系爭房屋又被司法查封,鈕某現要求林某某、費某某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一審法院對此已作釋明,鈕某仍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故對鈕某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導致系爭房屋現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因在于林某某、費某某,且林某某、費某某的行為對鈕某造成了經濟損失,故鈕某主張逾期過戶違約金,合法有據,酌情支持至判決之日止。今后視合同履行情況,鈕某可另行主張。林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授權委托書,故其系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判決:一、林某某、費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鈕某以31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決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過戶違約金;二、駁回鈕某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2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鈕某負擔10,200元,林某某、費某某負擔7,000元。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2888號】鈕某與林某某、費某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后,鈕某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了首期房款,并積極向銀行申請住房貸款,而林某某、費某某未及時滌除系爭房屋的抵押登記,拒絕配合鈕某辦理系爭房屋的過戶手續,明顯存在惡意違約。在一審訴訟中,鈕某為繼續履行合同,將房款84萬元交至了一審法院,但系爭房屋因費某某所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法院查封。在查封期限內不能辦理系爭房屋的權屬變更手續,無法進行物權的變動,一審法院對此亦作了釋明,鈕某仍堅持其要求林某某、費某某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據。林某某、費某某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酌情支持鈕某主張的逾期過戶違約金并無明顯不當。經審查,費某某在一審期間提供的林某某的授權委托書系復印件,一審法院對該授權委托書不予確認正確,一審審理程序并無不當。綜上,鈕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另,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誤,應適用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本院對此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200元,由上訴人鈕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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